增值稅是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務以及進口商品的單位和個人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稅收。增值稅抵扣: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稅款,但不能抵扣現金。買了東西,賣家會給你開增值稅票,扣的稅是進項稅,抵的是銷項稅。銷項稅是當別人從你這里買東西時,你給別人的發票上的稅額。你有多少進項稅,就可以少交多少稅。月產品稅和進項稅的區別就是你要交的稅。比如我買了一批原材料,含稅1000,發票上會說:金額是854.7008,稅額是145.2991,是你扣進去的稅。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其他發票騙取出口退稅、增值稅抵扣的,是指虛開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的行為之一。”在國內貿易中,上述四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方式比較常見,而在進口貿易領域,有一種與上述四種方式不同的有害行為——虛假代理人虛開抵扣稅款發票,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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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進口代理人抵扣稅款的虛假發票的界定與辨析》
從抵扣鏈的完整性來看,存在一個漏洞:當貨物是由申報人實際購買,特別是申報人將完稅證明下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等依法不能抵扣的項目時,申報人可能偽造書面進口代理合同,要求海關以雙頭或委托人的形式出具完稅證明,存在國家稅收流失的風險。這很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所謂虛假進口代理人虛假抵扣發票,是指在沒有真實的委托進口代理關系的情況下,進口企業因申報的進口貨物用于自己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而不能抵扣稅款。,然后以“受托人”的身份向海關提供虛假的書面代理協議,讓海關出具“雙頭”的繳款書或者向“委托人”開具,由“委托人”取得繳款書進行抵扣。例如,甲公司申報進口一批免征增值稅的應稅項目的貨物,由于無法用繳款書抵扣稅款,與乙公司簽訂了虛假的《進口代理協議》,規定乙公司委托甲公司代理進口所需貨物,并提供虛假的協議讓海關向乙公司開具繳款書,乙公司據此抵扣稅款。假設A公司在進口環節要繳納增值稅T元。如果向A公司出具的繳款書沒有虛假約定,則A公司的應納稅額為X元;如果B公司的應稅金額為Y元且無虛假約定(不能通過繳款書抵扣),則兩家公司的應稅金額之和等于X+Y元。在支付憑證是通過虛假代理發放給非申報人的情況下,A公司的應納稅額仍然是X元(因為即使取得了支付憑證也不能抵扣),而B公司的應納稅額是Y-T元,國稅損失T元。由此可見,此類虛假進口代理人虛開可抵扣稅款發票,存在國家稅收流失的風險。
雖然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進口代理協議,但如果代理人實施進口代理行為,對方接受,則建立進口代理合同關系,這不是虛假的進口代理,更不是虛假的進口代理。這是因為《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如果有書面的進口代理協議而沒有具體的進口代理行為,可能是有進口代理意圖而沒有實施進口代理行為,不一定是虛假的進口代理。有些購買行為不是虛假進口代理,不存在虛假開倉行為。采購符合《關于增值稅、營業稅一些政策規定的通知》第五條規定的三個條件時,發票只能開具給名義采購人(雖然取得所有權不可取,但可以抵扣),然后名義采購人才能開具給實際采購人。
在沒有真實的進口代理關系的情況下,進口企業由于申報進口的貨物用于自己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不能抵扣稅款,因此向作為“受托人”的海關提供虛假的書面代理協議,允許海關出具“雙頭”或“委托人”的繳款書,由“委托人”取得繳款書抵扣稅款。這種新的虛開抵扣稅款發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傳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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