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需要開戶是老規矩了。過去,王先生經常發表文章,專門要求個體工商戶開戶。這是商務部關于修改金融機構部分規章制度的決定之一,即修改《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
但在副標題上加了“新規定”二字后,人們感覺個體工商戶現在不需要開戶,只需要今天就可以了,但這幾乎是對的,因為這份文件本身就是2006年頒布,2007年1月1日實施的文件。理論上講,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建賬,2007年開始實施。
由于本月省級國稅地稅合并,此前很多政策文件都做了相應的修改,《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也在修改中,只修改了部分細節。
與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12月15日發布的第17號通知新發布的《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相比,有哪些細節修改?本法規本次修訂的全部內容如下:
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中的“省級稅務機關”修改為“省級稅務機關”;
刪除第十五條(該條具體內容為:根據建帳流轉稅征收權歸屬劃分建帳司法權,即個體工商戶主要繳納稅率和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監督建帳和管理;對以繳納增值稅為主的個體工商戶,地方稅務局負責監督建賬和管理。);
第十七條(原詳細內容為:應當按照規定設立賬簿的公司名稱變更函)個體工商戶違反有關立法、行政事務規則和賬簿設立、使用、保管的必要規定的,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但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稅務局不得對同一違法行為重復處罰個體工商戶。)修改為“應當按照必要規定設置賬簿的個體工商戶違反有關立法、行政事務法規和賬簿設置、使用、保管的必要規定的,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修改為第十六條;
第二十條中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修改為第十九條。
還有別的嗎?不,我知道大多數的修改。公司名稱變更函確實是準確的。簡單看一下,就可以知道,這些修改是為了改變原來條例中規定的固定租金管理機關的職能和管理,適用有關規定,由新的稅務機關承擔。
因此,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建帳并不是新規定。只是對之前規定的修改和完善。之前多次強調,個體工商戶不屬于法外,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